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