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第一次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代表當選證書,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宣佈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