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开立的用于资金存放的负债类账户。开户机构具体包括: 第三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及协议,统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服务,对结算账户开立…

第二章 账户申请与开立

第六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 第七条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第八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所在地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者确因其他业务需要,开户机构… 第十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结算账户除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 第十三条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开户机构法人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完成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户机构。

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开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要求的时限内申请账户变更: 第十八条 开户机构申请账户变更,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账户变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 第二十条 开户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撤销账户: 第二十一条 开户机构撤销账户前,应当取消指定该账户用于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关联业务;结清该账户相关债务、利息和费用;全额转出账户余额;交回尚未使用的重… 第二十二条 开户机构申请撤销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撤销账户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第二十四条 开户机构账户两年内未发生结息、扣划账户服务费用以外的资金收付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账户暂停计付利息,通知开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完成变更或者撤销账户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户机构,并将结算账户的变更或者撤销办理结果逐级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专用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第1目、第4目、第5目申请材料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申请材料。

第四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应当按规定使用账户办理业务,并区分不同业务权限,使用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务核对、信息查询、余额预警、额度分配和询证回函等账户服… 第二十八条 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可以指定该账户用于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为被代理机构代理资金结算,以及用于为绑定的其他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和对外支付。 第二十九条 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向其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提交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并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或者预留印鉴作为支付指令的验证方… 第三十条 开户机构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合规的支付指令或者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开户机构或者被授权机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涉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业务,或者可能对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实施账户管理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 第三十二条 开户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账务核对。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定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机构进行对账;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应…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应计息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开户机构账户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按规定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传递、保管、查询和销毁。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据本办法和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对开户机构执行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督促其规范办理账户业务,严格防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业务,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第三十八条 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采取约谈、责令整改以及中央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所称营业执照如为电子营业执照,视同正本原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务许可证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 第四十一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开立存款账户事宜,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1.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申请书 2. 授权书 3.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 4.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撤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