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补充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户机构的开户必要性进行审核和批复,审核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明确账户是否计息及计息规则;审核不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开户机构告知不予开户的原因。

开户必要性的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机构是否为其他机构提供证券或者资金清结算服务;开户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并使用中央银行货币结算是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信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