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

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补充材料,说明本单位目前或者预计正式运营后服务的市场范围、交易规模及所占市场份额、机构清算及结算模式、系统参与者的类型和数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和账户用途,以及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因和必要性、拟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流程等情况。

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用于结售汇的还应当提交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材料,相关协议的封面页(如有)、签字页、涉及账户管理条款页的复印件,并预留业务主管部门印鉴。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户机构同时申请开立多个类型账户的,应当逐户准备开户申请材料(涉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务许可证、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经办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除外),并可以指定使用一套预留印鉴;已在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过账户的,可以指定使用已有的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指定使用预留印鉴的,应当对相关预留印鉴的款式和使用方法予以书面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