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因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现金存取、资金转账、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可以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本机构代办的预算收入、代理国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特种存款,可以申请开立特种存款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因资金结算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金融机构因办理结售汇业务需要,境外机构因业务需要,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或者使用已经开立的其他专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经理国库等与依法履职和中央银行业务相关的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因经费核算等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经费类其他专用账户,并按规定级次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