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应当按规定使用账户办理业务,并区分不同业务权限,使用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务核对、信息查询、余额预警、额度分配和询证回函等账户服… 第二十八条 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可以指定该账户用于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为被代理机构代理资金结算,以及用于为绑定的其他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和对外支付。 第二十九条 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向其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提交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并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或者预留印鉴作为支付指令的验证方… 第三十条 开户机构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合规的支付指令或者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开户机构或者被授权机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涉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业务,或者可能对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实施账户管理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 第三十二条 开户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账务核对。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定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机构进行对账;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应…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应计息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开户机构账户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按规定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传递、保管、查询和销毁。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