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第七条 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鼓励地方采用后补助…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安排如下: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第四章 下达与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3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份报送的3年滚动规划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依据有: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的对接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报告定期报送财政部。科技部会同财…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