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