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下达与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3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份报送的3年滚动规划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依据有: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的对接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 第十五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