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3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