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