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第十七条
中外双方如需更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需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应按照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外方应通过中方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及劳务人员,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应聘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