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