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供下列材料:

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1式3份;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主创人员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