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1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