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