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美术、科教、纪录、专题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电影)。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下列形式: 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协调、服务的专门机构。承办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提出影片初审意见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二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行公映。 第十五条 中外双方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如需更改,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 外方应通过中方合作者或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及劳务人员,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应聘者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