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
中外双方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规范汉字)剧本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该电影剧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中外制片者的立项申请、合作意向书及外方资信、主创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项决定;
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或委托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签发批准文件;
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