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