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剪余的底样片素材暂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