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 第十四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持有执 第十五条 管制员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六条 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预报申请,未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于飞行实施前一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紧急飞行任务,可以不受本规则第十七条时限的限制随 第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45分钟向起飞机场的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流量和机场、航线保障设备等情况 第四节 飞行进程单 第二十一条 塔台、进近、区域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使用飞行进程单。航 第二十二条 值班管制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飞行进程单。飞行进程单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飞行进程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为一个月。 第五节 气象情报 第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和其他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的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所提供的气象情报与塔台管制室观察到的气象实况有差 第二十六条 接到飞行中的航空器关于颠簸、结冰、风切变、雷雨等重要气象 第二十七条 接到重要气象情报和特殊天气报告后,如果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八条 高度表的拨正值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压数值为准。 第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 第三十条 机场区域内的高度表拨正值为: 第三十一条 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 第三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 第三十三条 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三十四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 第三十五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应当分段报告跑道视 第八节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三十六条 飞行量在年起降超过30000架次的机场,为了减轻空中交通 第三十七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告的播发应当在一个单独的频率上进 第三十八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在机场开放期间每小时更新一 第四十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的主要内容为: 第九节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按照本节规定配备尾流间隔最 第四十二条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 第四十三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 第四十四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 第四十五条 在正侧风风速大于3/秒时,起飞和着陆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七《航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的飞行时间超过预计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3分钟,空中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随时要求在航路上飞行或进离场的航空器报告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在值勤时应当佩戴耳机,并保持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无线电通信顺畅有效,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器驾驶 第五十三条 地空管制通话应当使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规定的专用术语 第五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中国航空器,陆空通话使用英语或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航空器,不论其国籍,陆空通 第五十六条 中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陆空通话均使用协调世界时。 第五十七条 除经过特殊批准的航空器外,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执行飞行任务时, 第十二节 航空器呼号 第五十八条 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无线电呼号。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无线电呼号由下列形式之一组成: 第六十条 国家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和航路上飞行时,其呼号由航空器所属部门 第六十一条 如两架或两架以上的航空器呼号相似,可能导致混淆,空中交通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六十二条 飞行学校所属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驻地机场,在进行本场训(熟) 第六十三条 飞行指挥员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规则的,有正驾驶资格或资 第六十四条 在同一机场,同时有训(熟)练飞行和运输飞行时,飞行指挥员 第六十五条 军民合用机场的管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 第十四节 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第六十六条 对于正在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一旦 第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