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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

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位置、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