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无线电通信顺畅有效,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器驾驶 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无线电报格式、航空器及管制单位识别代号、略语、字母和数字拼读规则以及规定的通信优先次序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