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六节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八条 高度表的拨正值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压数值为准。 第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 第三十条 机场区域内的高度表拨正值为: 第三十一条 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 第三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 第三十三条 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