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 值所在地的地名;但塔台管制室提供本场的拨正值,可省略地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