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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预报申请,未

经批准的飞行预报不得执行。

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飞行前,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航空器的有关性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