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部门,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 第五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五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机关负责人决… 第五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 第五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执法职能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连同执法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案卷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开听证。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第六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七十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第七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七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上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