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中国保监会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中国保监会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