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毋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毋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