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听证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复核。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