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