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执法职能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连同执法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案卷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