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保险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保险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