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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保险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