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1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