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