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