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