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