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