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法人资格证明;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