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1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