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