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