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