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