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