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