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