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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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