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录